貴州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法定依據 | 違法情節 | 處罰裁量標準 |
1 | 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土地的處罰 | 【法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 *** 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 *** 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四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違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
非法 *** 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地的。 |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
非法 *** 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 |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罰款。 | |||
非法 *** 耕地或永久基本農田的。 |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 |||
2 | 對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行為中涉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的行政處罰 | 【法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五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壞黑土地等優質耕地的,從重處罰。” |
在調查終結前改正或者治理的。 | 不予行政處罰。 |
占用一般耕地,在調查終結前未改正或治理的。 | 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耕地開墾費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罰款。 | |||
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在調查終結前未改正或治理的。 | 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耕地開墾費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 |||
3 | 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處罰 | 【法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一條:“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破壞種植條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壞黑土地等優質耕地的,從重處罰。” |
經責令限期改正后改正的。 | 不予行政處罰。 |
經責令限期改正未改正,尚未破壞種植條件的。 | 處以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經責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破壞種植條件的。 | 處以耕地開墾費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 |||
4 | 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處罰 | 【法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行政法規】《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六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上5倍以下。違反本條例規定,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并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代為完成復墾或者恢復種植條件。 ” |
經責令限期改正后改正的。 | 不予行政處罰。 |
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的。 | 責令繳納復墾費,處土地復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5 |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 | 【法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行政法規】《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
非法占用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地的。 | 可以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罰款。 |
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 | 可以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 |||
非法占用一般耕地的。 | 可以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 | 可以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6 | 對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處罰 | 【法律】《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一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行政法規】《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有從輕處罰情節的。 | 責令交還土地,處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
情節嚴重的。 | 責令交還土地,處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
7 | 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 *** 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擅自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處罰 | 【法律】《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二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 *** 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 【行政法規】《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違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
未涉及耕地或有從輕處罰情節的。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罰款。 |
涉及耕地等情節嚴重的。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罰款。 | |||
8 | 對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 【法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行政法規】《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積處土地復墾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 | 按占用面積處土地復墾費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罰款。 |
占用一般耕地的。 | 按占用面積處土地復墾費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罰款。 | |||
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 | 按占用面積處土地復墾費9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
9 | 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志的處罰 | 【行政法規】《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
標志尚存且易恢復原狀的。 | 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300元以下罰款。 |
標志完全破壞的。 | 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10 | 對未按照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處罰 | 【行政法規】《土地復墾條例》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采礦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后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經責令在限期內改正的。 | 不予行政處罰。 |
經責令逾期不改正,情節較重的。 | 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經責令逾期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 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1 | 對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的處罰 | 【行政法規】《土地復墾條例》 第三十八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經責令在限期內改正的。 | 不予行政處罰。 |
經責令逾期不改正,情節較重的。 | 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經責令逾期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 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2 | 對當事人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的,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處罰 | 【行政法規】《土地調查條例》 第三十二條:“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 (三)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的; (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 |
拒絕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的,經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能夠配合開展調查工作,如實提供調查資料的。 | 不予行政處罰。 |
拒絕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的,經責令改正后仍拒不配合和提供。有提供虛假資料,有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行為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拒絕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拒絕提供調查資料、提供虛假資料,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導致土地調查無法開展或調查結果出現錯誤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3 |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處罰 | 【法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二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之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城鄉規劃編制、違反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
無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 |||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 吊銷資質證書,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 |||
14 | 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處罰 | 【法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三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
經責令在限期內改正的。 | 不予行政處罰。 |
經責令逾期不改正的。 | 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 |||
15 |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行為的處罰 | 【法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 | 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 |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
16 | 對臨時建設工程違法行為的處罰 | 【法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完成主體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下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權限不拆除,未超過兩個月的。 | 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罰款。 |
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完成主體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上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權限不拆除,超過兩個月以上的。 | 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工程造價一倍罰款。 | |||
17 | 對違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行為的處罰 | 【法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七條:“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經責令在限期內補報的。 | 不予行政處罰。 |
經責令逾期不補報,但正在準備相關資料的。 | 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經責令逾期不補報,無任何理由或情節嚴重的。 | 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18 | 對 *** 房地產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非法 ***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 【法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 *** :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 *** 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 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 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款的規定 *** 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行政法規】《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 ***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
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以下罰款。 |
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100萬元以上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非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
19 | 對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處罰 | 【行政法規】《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三十一條:“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沒有違法所得的。 | 予以收繳證書、證明。 |
有違法所得的。 | 予以收繳證書、證明;沒收違法所得。 | |||
20 | 對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或者超越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地圖編制活動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活動的處罰 | 【行政法規】《地圖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或者超越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地圖編制活動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法律】《測繪法》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測繪工具。” |
未完成相關活動且在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后停止違法行為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
已完成相關活動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測繪工具。 | |||
21 | 對應當送審地圖樣本而未送審的處罰 | 【行政法規】《地圖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送審而未送審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在調查終結前已改正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在調查終結前未改正違法行為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在調查終結前未改正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22 | 對不需要送審的地圖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處罰 | 【行政法規】《地圖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需要送審的地圖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向社會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在調查終結前已改正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在調查終結前未改正違法行為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在調查終結前未改正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向社會通報。 | |||
23 | 對經審核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未按照審核要求修改即向社會公開的處罰 | 【行政法規】《地圖管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審核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未按照審核要求修改即向社會公開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可以向社會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在調查終結前已改正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 |
在調查終結前未改正違法行為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在調查終結前未改正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向社會通報。 | |||
24 | 對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準文件,或者偽造、冒用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的處罰 | 【行政法規】《地圖管理條例》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準文件,或者偽造、冒用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主動配合調查,停止違法行為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并處10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違法行為已實施結束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并處12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違法行為實施結束,情節嚴重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并處16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 |||
25 | 對未在地圖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樣本的處罰 | 【行政法規】《地圖管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地圖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樣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
在調查終結前已改正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在調查終結前未改正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 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 |||
26 | 對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未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的處罰 | 【行政法規】《地圖管理條例》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未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在調查終結前改正或正在改正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在調查終結前未改正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0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在調查終結前未改正,情節嚴重的。 | 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 |||
27 | 對通過互聯網上傳標注了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的處罰 | 【行政法規】《地圖管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互聯網上傳標注了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在調查終結前已改正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在調查終結前未改正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在調查終結前未改正,情節嚴重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8 | 對向社會公開的地圖與審核通過的地圖內容及表現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審圖號有效期屆滿未重新送審的處罰 | 【部門規章】《地圖審核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最終向社會公開的地圖與審核通過的地圖內容及表現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審圖號有效期屆滿未重新送審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在調查終結前已改正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在調查終結前未改正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在調查終結前未改正,情節嚴重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9 | 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處罰 | 【法律】《測繪法》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或者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單位合作,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測繪成果和測繪工具,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活動尚未結束且主動停止的或活動雖結束但主動配合處理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測繪成果和測繪工具,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情節嚴重的。 | 沒收違法所得、測繪成果和測繪工具,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 |||
30 | 對未經批準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或者采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地理信息系統的處罰 | 【法律】《測繪法》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或者采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地理信息系統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在調查終結前已改正的。 | 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
在調查終結前未改正的。 | 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
未改正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 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
31 | 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未備案的處罰 | 【法律】《測繪法》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單位未報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經責令在限期內改正的。 | 給予警告。 |
經責令逾期不改正的。 | 給予警告,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經責令逾期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 給予警告,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32 | 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處罰 | 【法律】《測繪法》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相關設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其中:在調查終結前改正違法行為的,并處三十萬元以上三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在調查終結前正在改正違法行為的,處三十五萬元以上至四十萬元以下罰款;在調查終結前未改正違法行為的,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經責令逾期不改正的。 | 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相關設備。 | |||
33 | 對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處罰 | 【法律】《測繪法》 第五十五條之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測繪工具。” 【行政法規】《基礎測繪條例》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基礎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尚未完成測繪活動且主動停止違法行為或雖完成測繪活動積極配合調查處理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
情節嚴重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收測繪工具。 | |||
34 | 對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處罰 | 【法律】《測繪法》 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測繪工具。” |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 | 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非法所得1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的。 | 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收測繪工具。 | |||
35 | 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處罰 | 【法律】《測繪法》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行政法規】《基礎測繪條例》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基礎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
已停止違法行為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的罰款。 |
情節較重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測繪資質等級。 | |||
情節嚴重的。 | 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 |||
36 | 對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讓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中標,或者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的處罰 | 【法律】《測繪法》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讓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中標,或者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的罰款。招標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在調查終結前主動改正違法行為的。 | 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下的罰款。 |
在調查終結前未改正違法行為的。 | 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 |||
37 | 對測繪單位違法 *** 測繪項目的行為的處罰 | 【法律】《測繪法》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的測繪單位向他人 *** 測繪項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
在調查終結前主動改正違法行為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的罰款。 |
在調查終結前未改正違法行為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測繪資質等級。 | |||
情節嚴重的。 | 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 |||
38 | 對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處罰 | 【法律】《測繪法》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對其所在單位可以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測繪工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在調查終結前主動停止違法行為,配合調查處理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對其所在單位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在調查終結前未停止違法行為的。 | 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對其所在單位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收測繪工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39 | 對不匯交及逾期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處罰 | 【法律】《測繪法》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責令限期匯交;測繪項目出資人逾期不匯交的,處重測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逾期不匯交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處暫扣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經責令限期匯交后匯交的。 | 不予行政處罰。 |
經責令逾期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 | 測繪項目出資人逾期不匯交的,處重測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逾期不匯交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處暫扣測繪資質證書。 | |||
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的。 | 測繪項目出資人逾期不匯交的,處重測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逾期不匯交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處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 |||
40 | 對擅自發布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處罰 | 【法律】《測繪法》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積極采取措施改正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采取措施改正違法行為的。 | 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未采取措施改正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 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1 | 對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處罰 | 【法律】《測繪法》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法規】《基礎測繪條例》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基礎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情節一般的。 | 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情節嚴重的。 | 責令停業整頓,并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42 | 對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的處罰 | 【法律】《測繪法》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 (二)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四)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 (五)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 |
在調查終結前已改正或正在改正的。 | 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在調查終結前未改正的。 | 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43 | 對地理信息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未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長期保存,非法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處罰 | 【法律】《測繪法》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地理信息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未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長期保存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泄露國家秘密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未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長期保存的。 | 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停止違法行為主動整改的。 | 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未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長期保存,泄露國家秘密的。 | 責令停業整頓,并處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 |||
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尚未整改的。 | 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44 | 對不使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或者不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處罰 | 【行政法規】《基礎測繪條例》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基礎測繪項目,不使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或者不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在調查終結前已改正或正在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
在調查終結前未改正違法行為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情節嚴重的。 | 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5 | 對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基礎測繪設施的處罰 | 【行政法規】《基礎測繪條例》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基礎測繪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在調查終結前已改正或正在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
在調查終結前未改正違法行為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情節嚴重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6 | 對建立以地理信息數據為基礎的信息系統,利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在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使用未經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處罰 | 【行政法規】《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數據為基礎的信息系統,利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三)在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使用未經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
在調查終結前已改正或正在改正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在調查終結前未改正違法行為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情節嚴重的。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47 | 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處罰 | 【法律】《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領取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
非法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下;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以及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下的。 | 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非法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以及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 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 |||
非法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以及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 | 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 |||
48 | 對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罰 | 【法律】《礦產資源法》 第四十條:“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
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下的。 | 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
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 | |||
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 | 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款。其中,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 | |||
49 | 對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 *** 礦產資源,擅自 *** 探礦權、采礦權,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處罰(分兩種情形分別列出) | 【法律】《礦產資源法》 第四十二條:“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 *** 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第四十五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 *** 礦產資源的,買賣、出租采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出讓方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規】《探礦權采礦權 *** 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 *** 探礦權、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 *** 礦產資源的。 | 沒收違法所得,對賣方、出租方、出讓方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
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 *** 探礦權、采礦權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罰款。 | |||
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 *** 探礦權、采礦權,情節嚴重的。 | 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 |||
50 | 對采取破壞性的開采 *** 開采礦產資源的處罰 | 【法律】《礦產資源法》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 *** 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法實施細》 第四十二條:“采取破壞性的開采 *** 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0萬元以下;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以及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 | 處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10%以上20%以下罰款。 |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0萬元以上;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以及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 處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20%以上30%以下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 | |||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0萬元以上;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以及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在25萬元以上的。 | 處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30%以上50%以下罰款,吊銷采礦許可證。 | |||
51 | 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處罰 |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后停止違法行為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后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后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52 | 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處罰 |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后停止違法行為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后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后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53 | 對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主動停止違法行為并積極采取措施整改的。 |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采取措施整改,情節一般的。 |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未采取措施整改,情節嚴重的。 |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54 | 對不按照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未完成更低勘查投入,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處罰 |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原發證機關可以吊銷勘查許可證: (一)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二)未完成更低勘查投入的; (三)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不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
經責令在限期內改正的。 | 不予行政處罰。 |
經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經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 吊銷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 | |||
55 | 對不辦理勘查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處罰 |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辦理勘查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 ” |
經責令在限期內改正的。 | 不予行政處罰。 |
經責令逾期不改正的。 | 吊銷勘查許可證。 | |||
56 | 對不按期繳納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費用的處罰 |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
經責令限期繳納的。 | 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 |
經責令逾期不繳納的。 | 吊銷勘查許可證。 | |||
57 | 對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處罰 |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恢復;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主動恢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處罰。 |
未主動恢復的。 | 責令限期恢復,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未主動恢復,情節嚴重的。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58 | 對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主動整改消除違法狀態的。 |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主動整改的。 |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59 | 對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處罰 | 【行政法規】《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
經責令在限期內改正的。 | 不予行政處罰。 |
經責令逾期不改正,情節較重的。 | 吊銷采礦許可證。 | |||
60 | 對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 | 【行政法規】《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
經責令在限期內改正的。 | 不予行政處罰。 |
經責令逾期不改正,情節較重的。 | 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經責令逾期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 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61 | 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處罰 | 【行政法規】《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責令限期治理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經責令在限期內治理,并符合要求的。 | 不予行政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經責令在限期內治理,治理不符合要求的。 | 由責令限期治理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經責令逾期不治理的。 | 由責令限期治理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62 | 對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處罰 | 【行政法規】《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l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后停止違法行為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后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 |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后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63 | 對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處罰 | 【行政法規】《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評估費、勘查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的; (二)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 (四)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 |
主動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違法狀態的。 | 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評估費、勘查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 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2%以上3%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未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 | 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評估費、勘查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 1.5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3%以上4%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情節嚴重的。 | 吊銷其資質證書。 | |||
64 | 對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的處罰 | 【行政法規】《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的,由省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收繳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
造成社會危害后果的。 | 收繳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65 | 對未按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或匯交的地質資料驗收不合格,匯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補充的處罰 | 【行政法規】《地質資料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的,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自發布通報之日起至逾期未匯交的資料全部匯交之日止,該匯交人不得申請新的探礦權、采礦權,不得承擔國家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 【部門規章】《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未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的,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出限期匯交通知書,責令在60日內匯交。” 第二十四條:“匯交的地質資料經驗收不合格,匯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補充的,視為不匯交地質資料,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
經責令在60日內匯交的。 | 不予行政處罰。 |
匯交人對驗收不合格的地質資料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修改補充的。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自發布通報之日起至逾期未匯交的資料全部匯交之日止,該匯交人不得申請新的探礦權、采礦權,不得承擔國家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 | |||
經責令逾期不匯交、偽造地質資料或者在地質資料中弄虛作假的。 | 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通報,自發布通報之日起至逾期未匯交的資料全部匯交之日止,該匯交人不得申請新的探礦權、采礦權,不得承擔國家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 | |||
66 | 對偽造地質資料或在地質資料匯交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 【行政法規】《地質資料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偽造地質資料或者在地質資料匯交中弄虛作假的,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沒收、銷毀地質資料,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取消其承擔該地質工作項目的資格,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2年內,該匯交人不得申請新的探礦權、采礦權,不得承擔國家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 |
主動改正或積極采取措施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銷毀地質資料,處10萬元罰款。 |
經責令逾期不改正的。 | 沒收、銷毀地質資料,通知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取消其承擔該地質工作項目的資格,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2年內,該匯交人不得申請新的探礦權、采礦權,不得承擔國家出資的地質工作項目。 | |||
67 | 對古生物化石采掘活動的相關處罰 | 【行政法規】《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第三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發掘,限期改正,沒收發掘的古生物化石,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發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情節嚴重的,由批準古生物化石發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撤銷批準發掘的決定。” 【部門規章】《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十條:“未經批準發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的,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發掘,限期改正,沒收發掘的古生物化石,并處罰款。在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國家地質公園和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內違法發掘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在其他區域內違法發掘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情節嚴重的,由批準古生物化石發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撤銷批準發掘的決定。” |
在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國家地質公園和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外的其他區域違法發掘的。 | 責令停止發掘,限期改正,沒收發掘的古生物化石,并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
在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國家地質公園和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內違法發掘的。 | 責令停止發掘,限期改正,沒收發掘的古生物化石,并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的,由批準古生物化石發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撤銷批準發掘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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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對未經批準發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 【行政法規】《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第三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發掘,限期改正,沒收發掘的古生物化石,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發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情節嚴重的,由批準古生物化石發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撤銷批準發掘的決定。” 【部門規章】《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十條:“未經批準發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的,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發掘,限期改正,沒收發掘的古生物化石,并處罰款。在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國家地質公園和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內違法發掘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在其他區域內違法發掘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情節嚴重的,由批準古生物化石發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撤銷批準發掘的決定。” |
首次被發現;尚未發掘出古生物化石;行政處罰調查終結前主動改正的。 | 不予行政處罰。 |
在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國家地質公園和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外的其他區域違法發掘的。 | 責令停止發掘,限期改正,沒收發掘的古生物化石,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 |||
在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國家地質公園和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內違法發掘的。 | 責令停止發掘,限期改正,沒收發掘的古生物化石,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
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情節嚴重的。 | 由批準古生物化石發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撤銷批準發掘的決定。 | |||
69 | 對古生物化石發掘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發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 【行政法規】《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第三十七條:“古生物化石發掘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發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準古生物化石發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損毀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規章】《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十二條:“古生物化石發掘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古生物化石的,由批準發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損毀的,涉及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涉及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經責令在限期內改正的(造成古生物化石損毀的除外)。 | 不予行政處罰。 |
經責令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損毀的,涉及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的。 | 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經責令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損毀的,涉及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 | 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70 | 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 【行政法規】《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第三十八條:“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嚴重影響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符合條件的收藏單位代為收藏,代為收藏的費用由原收藏單位承擔。” 【部門規章】《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收藏單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嚴重影響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自然資源部指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收藏條件的收藏單位代為收藏,代為收藏的費用由原收藏單位承擔。” 第五十四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沒收有關古生物化石,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
經責令在限期內改正的。 | 不予行政處罰。 |
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 | 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 | 依法沒收有關古生物化石,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 |||
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情節嚴重的。 | 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嚴重影響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符合條件的收藏單位代為收藏,代為收藏的費用由原收藏單位承擔。 | |||
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情節嚴重的。 | 依法沒收有關古生物化石,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71 | 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本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檔案的處罰 | 【行政法規】《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第三十九條:“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本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有關古生物化石,并處2萬元的罰款。” |
經責令在限期內改正的。 | 不予行政處罰。 |
經責令逾期不改正的。 | 沒收有關古生物化石,并處2萬元的罰款。 | |||
72 | 對國有收藏單位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 *** 、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的處罰 | 【行政法規】《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第四十一條:“國有收藏單位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 *** 、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國有收藏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規章】《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十五條:“國有收藏單位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 *** 、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國有收藏單位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涉及二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國有收藏單位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涉及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國有收藏 單位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經責令在限期內改正的。 | 不予行政處罰。 |
經責令逾期不改正的。 | 涉及三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國有收藏單位處 20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二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國有收藏單位處30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國有收藏單位處40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經責令逾期不改正,情節嚴重的。 | 涉及三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國有收藏單位處 2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二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國有收藏單位處35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國有收藏單位處4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73 | 對單位或者個人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 、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處罰 | 【行政法規】《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第四十二條:“單位或者個人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 、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追回,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門規章】《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 *** 、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追回,涉及三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涉及二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單位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及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對單位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涉及三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 | 責令限期追回,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 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涉及二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 | 責令限期追回,對單位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 款,對個人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涉及一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 | 責令限期追回,對單位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74 | 對采取地下開采方式采礦不按規定繪制井上井下對照圖、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設計要求,情節嚴重行為的處罰 | 【地 *** 規】《貴州省礦產資源條例》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一)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在規定期限內仍達不到設計要求的; (二)采取地下開采方式采礦不按規定繪制井上、井下對照圖的。” 第四十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權限決定;吊銷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
經責令在限期內改正的。 | 不予行政處罰。 |
經責令逾期不改正的。 | 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嚴重的。 | 吊銷采礦許可證。 | |||
75 | 對開采礦產資源造成地質災害逾期不治理或未按要求治理的處罰 | 【地 *** 規】《貴州省礦產資源條例》 第三十六條:“開采礦產資源造成地質災害的,責令其限期恢復或治理,可并處3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治理或未按要求治理的,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
主動恢復或治理的。 | 責令其限期恢復或治理,可并處3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經責令逾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未按要求治理的。 | 吊銷采礦許可證。 | |||
76 | 對礦業權人未按規定申報登記礦產資源儲量、未按規定匯交地質勘查成果資料、未按規定填報年度基層礦產資源儲量表,情節嚴重行為的處罰 | 【地 *** 規】《貴州省礦產資源條例》 第三十八條:“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 (一)探礦權人未按規定申報登記礦產資源儲量的; (二)探礦權人未按規定匯交地質勘查成果資料的; (三)采礦權人未按規定填報年度基層礦產資源儲量表的。” 第四十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權限決定;吊銷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
經責令在限期內改正的。 | 不予行政處罰。 |
經責令逾期不改正的。 | 予以警告,可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情節嚴重的。 | 吊銷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 | |||
77 | 對采礦權人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恢復義務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處罰 | 【地 *** 規】《貴州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恢復義務,尚不構成犯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啟用該采礦權人繳存的保證金組織治理,可并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
經責令在限期內改正的。 | 不予行政處罰。 |
經責令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 | 啟用該采礦權人繳存的保證金組織治理,可并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經責令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情節嚴重的。 | 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 |||
78 | 對從事礦山測繪和實地勘測的單位提交不真實的圖件資料,將委托事項轉委托他人或者擅自披露勘測信息、成果的處罰 | 【地 *** 規】《貴州省礦產資源監督檢查條例》 第十九條:“從事礦山測繪和實地勘測的單位提交不真實的圖件、資料,將委托事項轉委托他人或者擅自披露勘測信息、成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資質證書。” |
一般情節的。 | 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經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吊銷資質證書。 |
原標題:獨山縣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來源:http://www.dushan.gov.cn/zfbm/dsxzrzyj_5743465/zcwj_5743202/202210/t20221012_767116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