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epc總承包沒有施工資質,以及epc總承包需要施工資質嗎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目錄一覽:
- 1、裝修工程epc需要什么資質
- 2、epc文旅項目需要什么資質
- 3、你好!我們是以設計資質對一個項目進行EPC總承包,但不具備相應的施工
- 4、工程總承包資質(EPC)和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是一回事嗎?
- 5、如果對一工程進行EPC總承包,其中有一部分是土建項目,沒有土建資質還可以進行EPC總承包嗎?
- 6、做EPC模式需要具備什么資質
裝修工程epc需要什么資質
有兩種不同的說法,具體如下:
一種觀點認為:EPC總承包商必須同時具備相應的設計和施工資質。其理由是:實行資質管理,是我國建筑法的強制性規定,應該嚴格執行,EPC總承包活動既然同時包括設計活動及施工活動,那么,EPC總承包商自然就應依法具備這兩個方面的相應資質。
另一種觀點認為:EPC總承包商只需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中的一種資質即可,但其不具備資質的活動應該分包給具有資質的單位來實施。
建設部辦公廳在建辦市函[2003]573號《關于工程總承包市場準入問題的復函》中明確指出“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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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工程設計企業可以在其工程設計資質證書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但工程的施工應由具有相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這一觀點的理由是,如需同時具備設計和施工兩個相應資質,則國內很少有單位有能力從事EPC總承包;之一種觀點不符合我國當前國情。
epc文旅項目需要什么資質
EPC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
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并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你好!我們是以設計資質對一個項目進行EPC總承包,但不具備相應的施工
工程總承包操作實務中的幾個法律問題;工程總承
包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目
前,我國在一些外商投資或利用國外銀行、經濟組
織;下面,結合我國的法律制度和《EPC/交鑰匙項
目合;EPC總承包資質問題:;我國實施嚴格的建筑
活動資質管理制度;一種觀點是:EPC總承包商必須
同時具備相應的設計;另一種觀點是:EPC總承包商
只需要具備相應的設計;包業務;目前,工程總承
包操作實務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工程總承包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托,
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
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
段的承包,并可依法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發
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企業的一種工程承包方式
。
目前,我國在一些外商投資或利用國外銀行、經濟
組織貸款項目已逐步開展期工程總承包,為適應工
程總承包發展的需要,2003年2月28日,建設部發布
了《關于培育發展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
導意見》,2004年11月16日,建設部發布了《建設
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 雖然,我國已制定了《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勘察、設計、施
工總承包和勞務、專業分包合同,但還沒有制定總
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配
套制度還不健全,目前可借鑒的是,FIDIC(國際咨
詢工程師聯合會)1995年出版的國際通用的《設計
——建造總承包與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1999年9
月,FIDIC在總結以往合同條件的基礎上,又修改出
版了《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在我國現有建
筑法體制下,法律、法規對工程總承包尚未有明確
規定。總承包模式基本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商參照
FIDIC示范文本在合同中約定,如承包具體方式、工
作內容和分包責任等。
下面,結合我國的法律制度和《EPC/交鑰匙項目合
同條件》,以及近年來國內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經驗
,就總承包操作實務中的法律問題予以探討:
EPC總承包資質問題:
我國實施嚴格的建筑活動資質管理制度。“從事建
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
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
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
,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
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
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對于項目總承包資質,原
《設計單位進行工程總承包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
(建設[1992]805號)也予以了規定。因建設部《關
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
意見》(建市[2003]30號)的頒布上文同時被廢止
, *** 對工程總承包資質尚無新的規定出臺。在這
種情況下,總承包商從事EPC總承包應否具備資質,
應該具備何種資質就成了一個爭議焦點。對此,主
要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是:EPC總承包商必須同時具備相應的設計
和施工資質。其理由是:既然國家法律實現資質管
理制度,就應該嚴格執行。EPC總承包活動既然同時
包括設計活動及施工活動,就應依法具備相應資質
。上海市外環隧道EPC總承包商上海城建(集團)公
司因整合下屬設計院及施工單位,而同時具備設計
和施工資質。
另一種觀點是:EPC總承包商只需要具備相應的設計
資質和施工資質中的一種資質就可以從事EPC總承包
,但其不具備資質的活動應該分包具有資質的單位
來實施。建設部辦公廳建辦市函[2003]573號《關于
工程總承包市場準入問題的復函》也認為“具有工
程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在其資
質等級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開展工程總承
包業務。因此,工程設計企業可以在其工程設計資
質證書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
,但工程的施工應由具有相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
承擔”。其理由是,如需同時具備相應資質,國內
很少有單位可以從事EPC總承包了。
目前,國家對總承包商的資質管理政策問題尚無定
論,據估計之一種觀點實施的可能性較大,因為該
觀點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至于第二種觀點所提到
的很少單位同時具備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問題,但主
流觀點認為可以通過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
工單位進行聯合承包等方式解決。
總承包下的分包及分包商的責任問題:
《建筑法》對四種違法分包行為作了強制性的規定
,分別是:
1、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
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
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2、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
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
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
3、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
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4、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
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根據我國國情和建筑市場的實際情況,《建筑法》
用“必須”或者“禁止”的表述對工程分包設定強
制性規范,作出了一整套與國外完全不同的規
定。當事人違反這些規定,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
定而導致分包合同無效。12月1日實施的更高人民法
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法律的若干規
定》再次明確這點了。
《建筑法》在第24條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
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
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
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
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
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
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
包給幾個承包單位。”這一明確的法律規定又同時
劃出界限,只要承包企業的資質高于施工總承包的
,例如工程總承包企業,則完全不受《建筑法》
第29條規定的約束,可依法將承包工程的設計、施
工分別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它企業。因此,按
我國法律的上述規定,承包人的承包資質決定了工
程承包的范圍和方式及其合法性。
按照EPC總承包合同,工程總承包商可以將設計、采
購、施工分別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商,其中
施工項目的分包可以包括施工工程的全部主體工程
;而施工總承包則不得分包項目主體工程。對于法
律責任,交鑰匙工程中,總包商向業主承擔全部法
律責任,分包商僅向總承包商負責,與業主沒有直
接法律關系,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但在施工總承包
條件下,法律規定分包商就分包工程與總包商一起
向業主承擔連帶責任。業主并不能直接對分包商主
張權利,不得不通過總承包商向分包商提出要求,
由總承包商統籌安排。EPC合同中,雖然分包商的選
擇(特別是設計分包人)一般要得到業主的同意,
但這并不導致任何分包商與
業主之間直接產生任何合同關系或專業義務。
國家建設部和工商管理總局于2003年9月4日聯合下
發了《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專
業分包合同的分包方應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同
時對分包合同所涉的工程合同的履行與總包人負連
帶責任;而勞務分包合同的分包人只對分包勞務的
質量負責,對勞務所涉的工程不與發包人負連帶責
任。
總承包內容的確定及合同變更問題
工程總承包的承包內容通過EPC總承包合同確定,而
EPC交鑰匙工程的最初工作和主導工作主要是設計。
業主對未來的項目可能還僅僅是一些概念或是數據
,對項目的設計、設備采購、營建的具體環節不是
很明確。因此,總承包工作內容不象單獨的施工合
同在合同簽訂時就非常明確、具體。EPC交鑰匙工程
合同決定了業主強調最終項目使用功能,支付的是
固定合同總價。由于EPC合同本身的寬泛性,加上合
同雙方之間僅有文字而無圖紙約定,這導致承包內
容和合同變更的難以確定,業主對總承包商設計文
件的一些修改意見都可以被業主視為是符合工程預
期目的的修繕和優化,已包死的合同價格也難以突
破。這往往導致業主和總承包商在項目進行過程中
的沖突與矛盾。
需要明確的是:設計變更不等于合同變更。設計變
更指設計單位根據委托人或者根據 *** 的有關規定
對圖紙的改變,設計變更通常是對設計的局部修改
,一般包括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
和尺寸,或是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或
是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以及其他有關工程變
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在EPC總承包項目中,要詳細定
義業主要求并以此作;EPC總承包模式一個主要的特
點是發包人不應該過于;(1)、過程控制模式,業
主聘請工程師監督設計、采;(2)、事后監督模式
,業主較少介入項目實施過程,;單位也需要聘請
監理單位實施監理,目前有些EPC總;針對總承包項
目業主的管理方式,相應的我們會關心業;總承包
商在EPC合同訂立后
及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合同變更指
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對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也即合
同的內容經協商一致的改變。設計變更并不意味著
合同變更。在EPC總承包合同中,據以確定合同價款
的依據是業主要求,而非簽約后總承包方完成的初
步設計圖紙或施工圖紙。所以在總承包工程實施過
程中,看設計圖紙的變更是否導致合同變更,關鍵
看變更后的施工圖紙是否對業主要求進行了變更,
如夠成了變更,總承包方有權提出索賠。總承包方
僅僅拿圖紙的修改為由要求索賠,理由并不充分。
在EPC總承包項目中,要詳細定義業主要求并以此作
為調整合同價款的依據。業主要求應該采用具體與
概括統一的辦法,規定竣工工程在功能方面的特定
要求,包括范圍、質量以及要求承包人供應的消耗
品。 業主的管理方式及業主審批、確認相關文件的
效力問題
EPC總承包模式一個主要的特點是發包人不應該過于
嚴格地控制承包人,而給承包人較大的工作自由。
在此前提下,業主管理EPC總承包項目有兩種方式:
(1)、過程控制模式,業主聘請工程師監督設計、
采購、施工,并簽發支付證書,較多地介入項目實
施過程的管理。
(2)、事后監督模式,業主較少介入項目實施過程
,但嚴格竣工驗收,進行事后監督。比如,不應該
審核大部分的施工圖紙、不應該檢查每一個施工工
序。發包人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進度、了解工程質
量是否達到了合同要求,其結果只要是最終能夠獲
得滿足合同規定的功能標準。 我國法律實現部分建
筑工程強制監理制度,在EPC總承包項目中,建設
單位也需要聘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目前有些EPC總
承包項目中,業主委托了專門單位進行項目管理,
且委托了設計監理、施工監理及投資監理,但這些
單位的管理范圍除了較為嚴格的質量管理外,其他
管理主要限于質量驗收和其中付款的審核,總體上
屬于事后監督模式。考慮到我國強制監理制度以及
我國一貫注重工程質量的實際情況,在我國業主管
理EPC總承包項目,可以在質量方面實現過程監督模
式,由監理工程師事實過程質量監督,在進度、造
價等其他方面實現事后監督模式。這樣,既可按照
國家法律規定保證工程質量,又可較好的發揮EPC總
承包商的主動性。
(未完,余見附件)
工程總承包資質(EPC)和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是一回事嗎?
不是。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合同乙方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能夠承擔EPC總承包的公司需要具有相對應工程規模的設計、施工等資質。
施工總承包是發包人將全部施工任務發包給具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建設單位負責,承包完成施工任務。能供承擔施工總承包的公司須具有相對應工程規模的施工資質。
擴展資料:
工程發包模式確定了業主與其他項目參與方之間的關系和相應的合同安排。不同的發包模式適應項目特性的功能不同,所反映出的合同關系和各參建方之間的職責的不同。
建筑市場發展到現在,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出現了多種發包模式,發包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項目的建設速度、成本、質量和合同管理方式,不同的發包模式的特點不同,適用范圍不同。采用不同的發包模式,其技術經濟效果差異很大。
國內主要存在的發包模式有:①設計-招標-施工模式(簡稱:DBB 模式);②工程總承包模式(DB 模式,EPC 模式);③建筑工程管理模式(簡稱:CM 模式);④設計-管理模式(DM 模式)。
設計-招標-施工模式為傳統的工程發包模式,指業主在發包時將建設程序中包括設計、施工、管理,分別分發給不同的承擔單位。施工總承包就是這種模式的其中一個步驟。
工程總承包模式是為了適應工程項目的多變性和復雜性而產生的。在這種模式下,總承包公司與業主簽訂合同,承擔工程建設中需要設計方和施工方完成的任務,并為整個工程建設的各個方面負責。根據總承包公司承擔責任的范圍不同,可將其分為兩類:設計 - 施工(DB)總承包;設計 - 采購 - 施工(EPC)總承包模式。
建筑工程管理模式代表的是建設與管理的模式。其指導思想是采用“邊設計、邊施工”的 *** 加快項目建設進度。
設計-管理模式可以被看作為 CM 模式與設計—建造模式的組合,由于該模式的運用較少不屬于經典的發包方式,但在某些特定的環境下,DM 模式比較適合工程項目。設計-管理模式的優勢在于可以對總包或是分包采用階段式發包的方式,選取更優的承包商,加快工程進度。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施工總承包
百度百科-EPC
百度百科-工程發包
如果對一工程進行EPC總承包,其中有一部分是土建項目,沒有土建資質還可以進行EPC總承包嗎?
你好,我認為不可以。建筑中EPC定義是對一個工程負責進行“設計、采購、施工”,而現在無論是設計還是施工承攬工程的必要合法程序就是要對你進行“身份確定”,國家職能部門,最重要的一項便是對參建各方的行為合法性進行核查,其中資質等級強調尤為重要,而你的資質反映了你承攬工程的范圍、規模,相應等級資質的企業也只能承擔等于或低于其資質等級的業務,不得無證施工,不得超越資質施工、設計——這也是《建筑法》明確規定的。鑒于此原因,現在你就會看見很多空殼公司,沒有資質,但掛*現象很多,也進一步說明資質問題在建筑行業的必要性。
對于實行施工總承包模式的工程,資料由各分包單位自行編制,歸檔前移交總承包單位進行組卷,最后移交業主進行檔案驗收。施工工程,各分包單位我們可以弱化地看為總承包單位的施工班組,分包單位與總包方之間單一一對一的資料、合同必須蓋自己的章,而對最終歸檔組卷的資料,我認為在各地檔案竣工表上已明確反應了總分包關系,不必蓋分包單位章。同樣從《建筑法》及你當地的地方性文件也可看出,無論是職能部門、監理、業主對現場質量、行為的管理上也只對總承包單位。
總結:1.需要有資質(總包、分包都應有)
2.需要組卷歸檔的資料蓋總包單位章
補充:三樓關于試驗填委托單位的問題:試驗關鍵是結果的真實可靠性,委托單位填誰都可以,但工程名稱、檢驗項目、代表基數等必須填明確,后面的報告上會寫出來,如果不真實則不具備針對性、代表性,檢驗報告可視為無效。另外,如果是監理單位見證取樣的,還要見證員號及見證人員姓名,否則不叫見證取樣,報告依然可視為無效
做EPC模式需要具備什么資質
一個公司需要具備:對應專業的設計、施工資質,如冶煉項目,要冶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冶金行業設計資質。根據項目規模及業主要求來確定資質等級要求。
【什么EPC】
EPC的英文意思是:Engineer,Procure,Construct頭字母縮寫。EPC項目中文意思是是對一個工程負責進行“設計、采購、施工”,與通常所說的工程總承包含義相似。
EPC項目即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通常公司在總價合同條件下,對其所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費用和進度進行負責。
【EPC模式】
強調和充分發揮設計在整個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主導作用。對設計在整個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主導作用的強調和發揮,有利于工程項目建設整體方案的不斷優化。
有效克服設計、采購、施工相互制約和相互脫節的矛盾,有利于設計、采購、施工各階段工作的合理銜接,有效地實現建設項目的進度、成本和質量控制符合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確保獲得較好的投資效益。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明確,有利于追究工程質量責任和確定工程質量責任的承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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