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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礦部關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試行)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質量,控制施工工期和造價,加強對防治工程監理單位的資格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是指已取得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監理單位,受防治工程項目委托單位指派,對防治工程施工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活動。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將為專業性單位、專業類別可以是一種或幾種,在證書中予以明確。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是指從事監理業務的單位應具備的人員素質和結構、專業技能和設備、管理水平和監理業績,以及資金數量等。
監理單位的資格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第五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地質災害防治的主管部門。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乙兩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的審批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丙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的審批和管理。第二章 監理單位資格分級標準和業務范圍第六條 監理單位資格分級標準如下:
一、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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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高級工程師(即高級監理工程師,含地質、設計、施工,下同)或高級經濟師(即高級監理經濟師)任單位負責人,或由高級監理工程師任技術負責人。
2.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且專業配套齊全,其中高級監理工程師不少于5人,高級監理經濟師不少于2人。
3.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
4.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比較先進、配套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二、乙級
1.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高級監理工程師或高級監理經濟師任單位負責人,或由高級監理工程師任技術負責人。
2.取得監理工程師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且專業配套齊全,其中高級監理工程師不少于3人,高級監理經濟師不少于1人。
3.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
4.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三、丙級
1.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監理工程師或監理經濟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任單位負責人,或由監理工程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任技術負責人。
2.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且主要專業配套,其中監理工程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監理經濟師不少于1人。
3.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
4.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第七條 監理單位的監理業務范圍如下:
一、甲級監理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各種等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理業務。
二、乙級監理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中型(含)以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理業務。
三、丙級監理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理業務。第八條 監理必須在核定的監理范圍內從事監理業務,不得擅自越級承接監理業務。第三章 監理的資格審批和管理第九條 設立監理單位或申請兼承監理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必須向資格管理部門提交監理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如下:
一、單位名稱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的姓名、年齡、學歷、專業、職稱和工作簡歷;
三、擬擔任監理工作的技術人員一覽表,包括姓名、年齡、學歷、專業、職稱等;
四、單位所有制性質;
五、主要工作業績;
六、主要設備、儀器注冊資金和資產負債表;
七、業務范圍。第十條 資格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書,經審查無誤后發給單位的和個人的《監理申請批準書》。取得批準書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經核準登記注冊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監理市場活動。
監理單位應當在所在地建設銀行開立帳戶,并接受財務監督。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自領取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二年內暫不核定資格等級。二年期滿后向資格管理部門申請核定資格等級。申請核定資格等級時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一、定級申請書;
二、《監理申請批準書》和《營業執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和監理技術人員的有關證件;
四、《監理業務手冊》;
五、監理的工程質量、業績等有關證明文件。
監理單位的定級申請材料,必須經監理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均為廳局級,下同)審核并簽署意見。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般為三年。
(2005年5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公布 根據2015年5月6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決定》修正)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規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市場秩序,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質量,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對建設工程和規劃區遭受山體崩塌、滑坡、泥石
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設中、建設后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估,提出具體預防治理措施的活動。
第四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第五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第六條 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不少于十五項二級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監測、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
第八條 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八人、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十項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
第九條 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兩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監控體系;
(三)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者環境地質高級技術職稱,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技術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條 取得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一、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三個級別。
(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一級:
1.進行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3.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二)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二級:
1.在地質環境條件中等復雜地區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一般建設項目建設。
除上述屬于一、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三級。
建設項目重要性和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的分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
第十三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并公告。
第十四條 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應當在審批機關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申報表;
(二)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
(六)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主要業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高級職稱技術人員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業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
(七)管理水平與質量監控體系說明及其證明文件;
(八)技術設備清單。
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檔一份。
資質申報表可以從國土資源部的門戶網站上下載。
第十五條 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資質單位在申請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
第十六條 申請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
第十七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資質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結果,應當在批準后六十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八條 審批機關在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對經過評審后擬批準的資質單位,審批機關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批準,并頒發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予以復核。
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公告。
第十九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監制。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續。
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延續的資質單位的評估活動進行審核。符合原資質等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換發新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從換發之日起計算。經審核達不到原定資質等級的,不予辦理延續手續。
符合上一級資質條件的資質單位,可以在獲得資質證書兩年后或者在申請延續的同時申請升級。
第二十一條 資質證書遺失的,在媒體上聲明后,方可申請補領。
第二十二條 資質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重新申請。
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資質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十五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資質單位的條件不符合其資質等級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四條 資質單位應當建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檔案管理制度、技術成果和技術人員管理制度、跟蹤檢查和后續服務制度,按要求如實填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手冊,如實記載其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十五條 資質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技術成果和資質圖章管理制度。資質證書的等級編號,應當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有關技術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六條 資質單位承擔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資質單位應當停止從業活動,由原審批機關對其資質等級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七條 資質單位應當在簽訂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合同后十日內,到項目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資質和項目備案。
評估項目跨行政區域的,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其他評估技術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培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資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資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按時進行資質和項目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審批和管理過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 7月 1日起施行。
主題詞: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是指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各地區、各部門和各行業都有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義務。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編制并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②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并對其監督管理;③管理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工作;④制定有關標準、規范;⑤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⑥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的資質管理;⑦進行地質災害責任鑒定和糾紛調處。
(一)編制并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
我國地質災害分布廣泛,災情嚴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涉及很多方面,開展這一工作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為了避免工作重復、交叉和相互脫節,需要統一規劃,分級、分部門實施。所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是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主要任務是明確地質災害防治的目標,各時期的工作重點,各地、各部門的職責,應該采取的主要措施和 *** ,一定時期內需重點發展的防災技術手段等。
地質礦產部曾于1989年組織編制了《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綱要(1990~2000年)》,1990年,地礦部、國家計委、國家科委聯合轉發了這個綱要。1991年地礦部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部署分省區的1:50萬以地質災害為主要內容的地質環境調查、區劃工作。這一工作將于2000年基本結束。屆時將重新組織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各級人民 *** 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地質環境及地質災害調查,掌握地質災害的發育、分布規律,圈定地質災害多發區,查明危害嚴重的地質災害點及其可能的危害程度、目前災害體的穩定狀況等。在此基礎上,結合上一級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按各地質災害點的危急程度、可能的危害大小,區分輕重緩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按照“自然形成的地質災害,誰受益,誰出資,人為引起的地質災害,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將防治工作落實到各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同時報上一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的組織實施。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嚴格監督。
(二)劃定、管理地質災害危險區
將明顯可能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區域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對危險區進行建設限制和人為活動限制并編制必要的防災預案,是世界各國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將明顯可能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區域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經所在地區人民 *** 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地質災害危險區劃定、公布以后,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該根據公布的危險區范圍在周界上,特別是周界的道路旁設立明顯的危險區標志,如樁、牌等。同時加強對地質災害危險區的監督管理。
(1)在造成災害威脅的地質災害體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災害威脅尚未解除前,危險區內禁止開展任何建設活動。若確需開展建設的,其建設方案中必須包括切實、有效的防災措施并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為足以抵御地質災害威脅,方可開展建設。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工程建筑遭到已有地質災害的威脅。
(2)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任何可能加劇、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如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內進行削坡、填土、開挖水渠等活動都應禁止。在巖溶塌陷危險區不能超量開采地下水。
(3)責成危險區所在鄉級人民 *** 編制地質災害危險區防災預案。防災預案必須明確:災害體動態監測機構和人員、防災預警的判據、預警發布機構及負責人、預警信號、撤離路線等。
(4)責成有關部門、單位編制危險區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實施。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
由于建設工程選址不當和人類活動對地質環境的破壞,使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外動力地質現象,對人類生命財產造成危害而成為地質災害。例如湖北省巴東縣城新址曾幾次出現滑坡,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主要原因就是縣城搬遷選址時未進行地質災害勘查,將新縣城選在一古滑坡體分布區。1994年四川省武隆縣由于小煤礦開挖崖腳引起雞冠嶺巖崩,造成烏江斷流,經濟損失高達8億元。所以,必須在工程建設前進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以防工程選址不當或工程活動誘發地質災害。因此,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是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核心內容。只要抓住這個環節就等于從災害發生的“源頭”上把住了關。實現真正的“以防為主”。
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評價單位的資質管理。即承擔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具備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資質。
(2)勘查、評價報告管理。沒有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報告,不能作為建設依據,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3)監督防治工程和實施。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工程建設項目中必須包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和設施。而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使用。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負責建設項目中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驗收工作。
(四)制定有關標準、規范
為了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有章可循,嚴格監督管理,制定和頒布有關標準、規范是十分重要的。這些標準和規范主要包括:①地質災害勘查技術標準;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技術標準;③地質災害災情統計標準;④地質災害防治效益評估標準;⑤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技術要求。
(五)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工作
我國 *** 現有的財力不可能對所有地質災害體都進行治理,對大部分地質災害體,只能加強監測、預報,以避免因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盡可能減輕經濟損失。所以,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工作尤為重要。各省(區、市)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地質災害監測、預報管理辦法;根據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確定各自的監測、預報重點。然后,根據災害體所在的位置、威脅的對象,將災害監測工作任務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單位。對危害很大,可能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危害點,要由專業隊伍進行監測;其他災害點,由災害點所在鄉、鎮設立地質災害監測組,由鄉鎮負責,選派工作認真,有一定知識和專業技能的責任心強的村民為監測員,對每個監測員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培訓,制定崗位責任制,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群眾性簡易監測。
鑒于地質條件本身的發展變化以及降雨、人類活動等影響,每年都會出現新的災害和隱患,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力量在每年汛前對地質災害嚴重的地區進行調查,汛期加強監測,汛后進行復核,及時掌握災害體的變化情況,提高預報的準確性、預防的實效性。
當發生重大地質災害事件時,市(地)、縣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在24小時內向省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特大地質災害事件要同時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發生地質災害時,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赴現場進行調查,了解災害的形成原因、發展趨勢,提出治理對策。
(六)審定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是一項不同于一般道路、橋梁及城市建設的特殊的地質工程。必須在充分掌握地質災害的形成機制、發生發展規律的基礎上實施治理工程才可能對癥下藥,取得有效的治理效果。所以,對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工作的單位的素質有特別的要求。國務院賦予地礦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災害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的職能。地礦主管部門已頒布實施了《地質災害勘查-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辦法》;目前,正在制訂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按現行管理程序,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甲、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 *** 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 *** 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對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資質實行年度審核制度;除對單位的資質管理以外,還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工程師的資質審批工作。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及監理工程師的資質管理工作,嚴禁任何單位承擔與其資質不相適應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以保證工程質量,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七)地質災害責任鑒定、糾紛調處
對地質災害防治,實行“以防為主”的方針。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質災害實行“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即受災害威脅,開展防治工作后能受益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出資開展防治工作。對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則由責任者負責治理。由于地質災害成因十分復雜,很多情況下,不易分清是自然成因還是人為誘發,實際上不少情況是兩種因素的疊加作用。所以,在責任不清的情況下,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各自權限進行地質災害的責任鑒定。在充分調查、勘查的基礎上,弄清災害發生的真正原因,各種因素在災害形成中所起的作用大小,進行災害糾紛調處。
注釋
我國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現狀
我國 *** 一直十分重視地質災害防治工作。20世紀70年代,在總結世界許多國家地質災害防治方面因無預報無預防、有預報而無預防或有預報、有預防而沒有組織實施等問題造成嚴重后果的基礎上,我國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已由災后被動救災,轉為災前主動地、有目的地勘查、監測、預報、預防和治理。在地質災害防治的實踐中,有預報、有預防并組織實施的實例越來越多。例如,1975年2月4日,遼寧省海城7.3級地震是我國乃至世界上預報預防最成功的震例。在震前,國家地震局和遼寧省地震局作出了準確的中、短期預報,特別是作出了臨震預報,遼寧省 *** 據此向全省發布了臨震預報,并布置了預測預防的對策,位于震中區的營口市,縣 *** 采取了組織群眾撤離等應急對策,雖然地震使建筑物遭受嚴重破壞,但是人員傷亡卻大為減少,死亡的人數(1328人)僅為人口總數的0.02%。
20世紀90年代,在制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的同時,制定了未來12年(1999~2010年)中國地質災害防治戰略,包括東部地區首先是做好以國土經濟開發區為重點的環境地質綜合評價和地質災害防災區劃,在此基礎上,及時調整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建設布局,避免重大工程和重要設施建在巖溶地面塌陷危險區和礦山采空區;中部地區在全面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的基礎上,加強國土經濟開發區和大江大河、交通干線等突發性地質災害多發區段的地質災害防災區劃;西部地區采取的防災工作手段是避讓,主要任務是做好重大工程設施的選址和保證居民區的安全。考慮到國家經濟建設重點逐步西移的狀況,應做好國土經濟開發區地質災害調查和防災區劃,加強區域地殼穩定性評價工作,并且提出了以下具體要求。
1)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開展全國地質災害時空的分布、形成機理與現今地殼變形研究,進行地質災害預測、預警分析,逐步掌握地質災害的分布、發育規律,做好重大地質災害的事前防范工作。
2)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建立健全防災法規。大力宣傳、認真貫徹《防震減災法》、《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若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水土保持工作條例》、《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江河管理條例》等,進一步增強各級領導和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提高依法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的自覺性,以法規的形式來管理地質環境,預防和減輕地質災害,逐步把防治地質災害納入法制的軌道。
3)建立起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體系,實行嚴格的責任制,按照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做好如下工作:①做好以地質災害現狀、防治目標、防治原則、易發區和危險區的劃定、總體部署的主要任務、基本措施、預期效果為內容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②擬定好地質災害監測、預防重點,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威脅對象、范圍的地質災害防災預案;③做好工程建設誘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工程建設本身遭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危險性及擬采取的防治措施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④做好地質災害發生時間、地點、成災范圍、影響程度等的地質災害防治預報。
4)加強地質災害監測和信息系統建設。根據地質災害的性質及防治措施確定監測內容,并建立監測 *** 和信息系統,密切觀察地質災害的發展動態,實行防治信息化施工。
5)實施專業隊伍與群眾相結合,技術業務與行政措施并重的綜合防治方針,動員全社會力量,建立群測群防體系,建設由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防災 *** ,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地質災害防治之路。
為加強對重大城市、重大建設工程和生命線工程抗御災害的能力,做好建設工程場地地質環境安全性評價工作,國土資源部于1999年3月發布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規定:“城市建設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地區進行工程建設,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國務院2003年11月發布的《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的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凡是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為我國預防地質災害的發生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
2008年1月,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十一五”規劃》,科學地劃分出了16個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即長江三峽庫區滑坡崩塌重點防治區、川滇南北構造帶泥石流滑坡崩塌重點防治區、鄂西湘西中低山滑坡崩塌重點防治區、湘中南巖溶丘陵盆地地面塌陷滑坡重點防治區、云貴高原滑坡崩塌地面塌陷重點防治區、滇西橫斷山高山峽谷泥石流滑坡重點防治區、桂西桂北巖溶山地丘陵崩塌地面塌陷重點防治區、浙閩贛丘陵山地群發性滑坡重點防治區、陜北晉西黃土滑坡重點防治區、黃土高原西南滑坡泥石流重點防治區、隴南陜南秦巴山地泥石流滑坡重點防治區、新疆伊犁滑坡泥石流重點防治區、珠江三角洲地面沉降地面塌陷重點防治區、長江三角洲地面沉降重點防治區、華北平原地面沉降重點防治區、東北中俄界河河岸崩塌重點防治區。《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十一五”規劃》的頒布,表明我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入了緊張有序的發展階段。
小 結
本章的學習重點是地質災害防治的原則和工作步驟,難點是地質災害防治的工作步驟。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可借助一些簡明的實例,通過直觀教學法或圖解法進行相關內容的講解,學生上課前應對重點和難點進行必要的預習,課中、課后應對重點內容進行理解和識記。
復習思考題
1.地質災害的類型有哪些?如何進行地質災害的分級?
2.地質災害防治的基本原則有哪些?進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有哪些步驟?
3.我國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可依據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地質災害
【地質災害】是指在自然或人為因素的作用或影響下,形成的對人類生命財產造成危害的地質作用(現象)。
地質災害的形成是致災地質作用與受災對象(人、財、物、設施)相遭遇的結果。沒有致災地質作用,災害無法發生;而若致災地質作用遇不到有價值的受災對象,造不成損失,也不稱為災害。致災地質作用是主導因素,受災對象是被動客體。地質災害的類型常按致災地質作用的性質和特點進行劃分,而災害大小則以受災對象的損失大小進行評估。我國地質災害種類很多常見的有10類30多種。
地質災害可分為自然地質災害和人為地質災害兩類。地質災害的發生、發展進程,有的是逐漸完成的,有的則具有很強的突然性。據此,又可將地質災害分為緩變性地質災害和突發性地質災害兩類。緩變性地質災害如地面沉降、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突發性地質災害如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緩變性地質災害常有明顯前兆,對其防治有較從容的時間,可有預見地進行,其成災后果一般影響范圍大,只造成經濟損失,不會出現人員傷亡。突發性地質災害突然,可預見性差,其防治工作常是被動式的應急進行,其成災后果常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所以,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縫等是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對象。
【地質災害易發區】是指容易產生地質災害的區域。易發區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并且可按照災害種類劃定,不同災種其易發區范圍不同,有點、帶、區域性易發區。一般說,崩塌、滑坡易發區為點狀;地裂縫易發區為條帶分布;地面沉降、泥石流易發區呈區域性分布。易發區的劃定要通過專業隊伍進行地質災害專門調查,按照易發區劃定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劃定,并經縣(市)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認定。
【地質災害危險區】是指致災地質作用處于臨界穩定狀態或不穩定狀態,有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造成較多人員傷亡和較大經濟損失的地區。危險區需進行監測和應急調查,提出預防措施,危險區范圍一般較小,且多指突發性災害,即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災害所影響的范圍。危險區劃定要通過專業隊伍進行專門調查或勘查,對致災地質作用的穩定性作出評價后劃定,并經縣(市)人民 *** 地礦主管部門審查認定。危險區應有明顯預警牌和告示,以防災害發生,造成人員傷亡。
【汛期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國土資源部要求各級人民 *** 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每年汛期前必須編制汛期地質災害防災預案,這是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更大限度減輕災害損失的一項防災減災的有效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防災預案,主要對省內重要城市、重點礦山、重要交通干線等災害作出初步評價預測,對其防治提出原則建議;對影響特別大、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嚴重財產損失的隱患點,盡可能提出較為具體的預報意見,提出可行的防災、減災措施建議;作出汛期突發災害陷患巡回檢查計劃。
市(地)、縣級防災預案,主要應參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防災預案對本地區地質災害的趨勢預報和防災要求,圈定重點防范區段;對重要災害隱患點,作出中長期預報,對其可能造成的危害進行預測。逐點落實包括監測、報警、疏散、應急搶險等內容的預防措施,防災責任要落實到具體的鄉鎮、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具體負責人;作出群測人員培訓計劃和重要隱患點巡回檢查計劃。
【地質災害預報制度】地質災害預報制度是地質災害防治過程中,為避免或減輕地質災害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針對不同地質災害實行事先預報的一項基本制度。防治地質災害應該是“預報”重于“治理”。預報的內容主要包括:發生時間、發生地點、成災范圍、影響強度。預報分為長期、中期、短期和臨災預報。
地質災害長期預報,是指5年以上的地質災害危險性的預報,包括地質災害區劃和易發區的圈定;地質災害中期預報,是指幾個月到5年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地質災害短期預報,是指幾天到幾個月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地質災害臨災預報,是指幾天之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
地質災害各期預報按有關規定分別由縣以上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 *** 發布。
【地質災害速報制度】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1998]15號《關于加強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緊急通知》中,特別強調要進一步完善地質災害速報制度,要求各級人民 *** 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發生地質災害后,要把準確情況迅速上報,其要求如下:
發生一般級地質災害,所在縣人民 *** 應及時向地區(市)主管部門上報,并由縣人民 *** 組織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發生較大級地質災害,所在縣人民 *** 應于48小時內上報地區(市)主管部門,同時越級上報省主管部門,由地區(市)組織及時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將詳情上報省主管部門;發生重大級地質災害,所在縣人民 *** 應于24小時內上報地區(市)主管部門,并同時越級上報省主管部門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由省組織及時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并將詳情上報國務院主管部門;發生特大級地質災害,所在縣人民 *** 應于24小時內上報地區(市)主管部門并同時越級上報省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組織及時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在24小時內提交的速報報告,應根據已獲得信息說明地質災害發生的地點、時間、傷亡人數、地質災害類型,并盡可能說明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誘發因素、地質成因和發展趨勢等。同時提出主管部門所采取的對策和措施。地質災害應急調查結束后,應及時提交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①發生位置,包括行政區、縣、鎮、鄉、村等;②發生時間、傷亡人數;③已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可能的間接經濟損失;④地質災害類型;⑤地質災害規模;⑥地質災害發生原因,包括地質條件和誘發因素(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⑦發展趨勢;⑧已經采取的防范對策、措施;⑨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議。
【地質災害險情巡視制度】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1998]15號《關于加強汛期地質防治工作的緊急通知》等文件中,特別強調要進一步完善險情巡視制度,要求地質災害嚴重的地區各級人民 *** 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汛期要組織技術力量對重點危險區進行地質災害巡回檢查,發現危險點和群眾提供的險情線索,要作現場調查、迅速作出危險性、危害性判斷,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督促當地 *** 采取必要的應急防災措施。特別要加強連續降雨后或暴雨后的險情巡回檢查,防患于未然。
【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預警體系】地質災害嚴重的縣(市),當地人民 *** 要在開展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工作過程中,進行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預警體系建設。初步建立起群眾監測 *** 、群專結合的預報預警系統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的防災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危險區管制】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將明顯可能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區域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經所在地區縣(市)以上人民 *** 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地質災害危險區劃定、公布以后,國土資源部門應該根據公布的危險區范圍在周界上、特別是周界的道路旁設立明顯的危險區標志,如樁、牌等。同時加強對地質災害危險區的監督管理。
(1)在造成災害威脅的地質災害體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災害威脅尚未解除前,危險區內禁止開展任何建設活動。若確需開展建設的,其建設方案中必須包括切實、有效的防災措施并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方可開展建設。
(2)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任何可能加劇、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內進行削坡、填土、開挖水渠等活動;在巖溶塌陷危險區不能超量開采地下水。
(3)責成危險區所在鄉級人民 *** 編制地質災害危險區防災預案。
(4)責成有關部門、單位編制危險區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實施并進行監督檢查。
【地質災害防治原則】從我國國情出發,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要求,促進經濟發展和地質環境保護的綜合決策,保障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突出“以人為本”的思想,要把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更大限度減輕災害損失;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原則,著重落實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包括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體系、監督管理體系、監測預報和群測群防的防災體系;堅持各級 *** 對地質災害防治負責制度,依靠地方 *** 組織,形成群專結合的地質災害防災預警體系;堅持按客觀規律辦事,因地制宜,東、中、西部防治重點各有側重的原則。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要求】查明災害險情是實施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前提。地質災害實施防治工作前,為工程措施的選擇、工程布置、結構設計和施工要求等提供依據。必須做好勘察工作,準確查明地質災害的險情狀況,包括致災地質作用的性質、原因、變形機制、邊界、規模、活動狀態、穩定狀況及危險程度,以及所處的地質環境條件,并預測評價可能造成的危害。
要合理確定防治目標。防治工程的防治目標包括形象目標和安全目標。形象目標指防治對象的范圍、部位;安全目標指經過工程防治所應達到的安全標準。
要多方案比選防治工程方案。方案比選的依據是地質有效性、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
要妥善確定施工 *** 和施工程序實行信息法施工。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 ,既要有利于順利完成本身的施工任務,又要不因施工擾動而對變形的質體造成新的破壞。對每種新的或較有破壞性的施工 *** ,采用之前都要進行 *** (工藝)試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要分階段進行,以便根據前期效果修改后期工程設計。在施工中遇有地質情況與設計圖所預計的不同或發生新的變化時,應及時修改。
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中的監測工作。通過監測才能較準確地掌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效果。監測內容依地質災害的性質及防治措施而定,監測網一經建立,就要按預定期限,堅持連續監測,并須及時整理分析監測資料,做出定期動態評價;發現險情要及時上報。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資質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是一項非標準化特殊的地質工程。對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工作的單位的素質有特別的要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已頒布實施了《地質災害勘查—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上述幾項辦法明確規定了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甲、乙、丙三級資質單位應具備的具體條件。按現行管理程序,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甲、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 ***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 ***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對地質災害的活動程度進行調查、監測、分析、評估工作,主要評估地質災害的破壞能力。地質災害危險性通過各種危險性要素體現。分為歷史災害危險性和潛在災害危險性。歷史災害性是指已經發生的地質災害的活動程度,要素有:災害活動強度或規模、災害活動頻次、災害分布密度、災害危害強度。其中危害強度指災害活動所具有的破壞能力,是災害活動的集中反映,是一種綜合性的特征指標,只能和災害等級進行相對量度。
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指未來時期將在什么地方可能發生什么類型的地質災害,其災害活動的強度、規模以及危害的范圍、危害強度有多大的一種分析、預測。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受多種條件控制,具有不確定性。地質災害活動條件的充分程度是控制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的最重要因素,包括地質條件、地形地貌條件、氣候條件、水文條件、植被條件、人為活動條件等。歷史地質災害活動對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具有一定影響。這種影響可能具有雙向效應,有可能在地質災害發生以后,能量得到釋放,災害的潛在危險性削弱或基本消失。也可能具有周期性活動特點,災害發生后其活動并未使不平衡狀態得到根本解除,新的災害又在孕育,在一定條件下將繼續發生。
【地質災害災情評估】災害所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資源毀壞以及社會經濟系統失控等一系列社會——經濟現象稱為災情。地質災害災情評估是指對由于地質災害造成的自然環境惡化,人類生命財產損毀或人類賴以生存發展的資源、環境發生嚴重破壞的現象進行調查統計、分析、評估的工作。
地質災害災情評估要素包括:致災環境要素、地質災害活動要素、受災體要素、破壞損失要素。地質災害災情評估有多種類型:根據評估時間分為災前預評估、災中跟蹤評估、災后總結評估;根據評估范圍分為點評估、面評估、區域評估。
災前預評估是對一個地區或一個潛在地質災害事件的危險程度和可能造成的破壞損失程度(期望損失)的預測性評估,它的目的除了為減災決策和防治工程提供依據外,還可對地區經濟發展規劃、城市建設規劃以及土地利用規劃等提供依據;災中跟蹤評估和災后總結評估都是在災害發生后,對已經出現的災害進行調查、統計、分析,其目的是為及時、有效地進行抗災救災提供依據;點評估是指對一個地質災害體或一個具有相同活動條件和特征的相對獨立的災害群的災情進行評估;面評估是對一個具有相對統一特征的自然區域或社會經濟區域進行的地質災害災情評估。區域評估是指跨流域、跨地區的地質災害災情評估。
【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中都明確規定,建設用地審批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所謂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就是對在進行工程建設項目過程中,可能導致工程建設場地及其附近地質災害發生的危險性,或者在已知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過程中,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危險性進行評價和估量,提出切實可行的防止地質災害發生的必要措施,以避免或減輕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
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之所以會對人類生命財產造成危害而成為地質災害,基本有兩種情形:一是工程選址不當,將居民點、重要工程選在受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威脅的地方;二是不適當的工程活動誘發了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從而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危害。如果在工程建設前進行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避免因工程選址不當或不恰當的工程活動誘發地質災害,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減輕損失,這是做好地質災害的預防工作最有效的手段。
進行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對規范、約束人類工程經濟活動,減少人為誘發地質災害的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評估結果必須經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查批準手段時,必須持經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凡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需要具有專門資質的單位按統一的技術要求進行評估工作。
關于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審核結果和地質災害審批手續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