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建設單位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建設單位職責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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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工程建設活動引發地質災害防治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陜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誰建設、誰負責”“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勘查、設計、治理費用納入工程建設預算。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的領導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旅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氣象、地震、測繪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工程建設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五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程建設活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接受當地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第六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第七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依據建設工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制定工程建設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工程建設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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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構設置以及責任人;
(二)防治范圍及防治時段;
(三)防治措施;
(四)保障措施。第八條 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堅持地質災害避讓為先,無法避讓需要采取工程治理的,配套建設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第九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規定的措施和要求,落實責任人、監測人,做好工程涉及范圍內的地質災害監測、預警、治理工作,確保人員、設備的安全。第十條 工程建設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建設單位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檢查,處理工程建設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的有關事項,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督促工程建設單位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定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落實防治措施。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工程建設單位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單位對主體工程驗收的同時,應當對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進行驗收。第十三條 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由工程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工程建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參加。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在工程建設或者運營中,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應當立即向上級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當地人民 *** 或者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當地人民 *** 或者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地質災害報告制度,向上級人民 *** 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或者與防治工作有關的行業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工程建設單位或者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對當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成立防治機構、落實負責人的;
(二)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培訓的;
(三)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未及時上報的;
(四)其他未落實防治方案的行為。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工程建設單位進行處理的同時,可以建議同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程建設單位的上級行業主管單位,督促工程建設單位履行相關責任。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是什么?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是指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的資歷,技術力量,技術水,平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甲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各種等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中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地質災害
地質災害資質是目前比較熱門的一種資質。當你準備承包一項工程,但是施工地點有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自然災害風險時,地質災害資質就尤為重要。國家和施工單位對這一塊還是有很大需求的,像邊坡護理,邊坡整治,邊坡維修維護河床,河道整治,只有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是遠遠不夠的。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是什么?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是指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的資歷,技術力量,技術水,平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屬于工業工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
地質災害資質分為施工,設計,勘查,評估,監理五個分類,施工分類可以說是最普遍的資質,大部分企業也是想要辦理地質災害施工資質的居多。
而地質災害施工資質有甲級,乙級,丙級之分,如果是新申請的話,只能從丙級開始,每一個資質都是要經過新申請這個步驟的,然后才能做資質升級,那么,我們就來看看地質災害施工資質新申請的標準是怎么樣的吧。
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以及以下要求: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地質災害施工資質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施工業務。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二千萬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屬于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可以跨行政區域。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等級:
1.一級資質,可承擔單項合同額 3000 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高度 24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2.二級資質,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高度 12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建筑面積 4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單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3.三級資質,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高度 7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建筑面積 1.2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單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有哪些規定
按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甲、乙、丙3級資質單位分別應具備的條件和業務范圍規定如下:
(1)甲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近10年來獨立承擔過一項(含)以上大型或兩項(含)以上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②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的總工程師;具有高級職稱的總會計師和總經濟師;單位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③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8%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的人員所占比例均不低于1/2。技術人員中短期(1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④具有與所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⑤單位注冊資金12朋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600萬元以上。
(2)乙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近10年以來獨立承擔一項(含)以上中型或兩項(含)以上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②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的總工程師: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總會計師和總經濟師;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8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③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6%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的人員所占比例均不低于1/2。技術人員中短期(1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④具有與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⑤單位注冊資金6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300萬元以上。
(3)丙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主要工程技術骨干接受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
②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負責人;具有中級職稱的會計師和經濟師;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3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③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4%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人員所占比例均在1/2左右。技術人員中短期(1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④具有與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⑤單位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150萬元以上。
甲級、乙級、丙級施工單位的業務范圍規定如下:
(1)甲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各種等級(規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2)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中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3)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地質災害預防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 *** 和預警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因工程建設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監測。
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內,鄉鎮人民 *** 、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條 國家保護地質災害監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地質災害預報制度。預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成災范圍和影響程度等。
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預報。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公布。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災害點的分布;
(二)地質災害的威脅對象、范圍;
(三)重點防范期;
(四)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五)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第十九條 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 *** 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遷避讓措施,保證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險情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縣級人民 *** 應當及時撤銷原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準其可行性研究報告。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進行評估時,應當對建設工程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該工程建設中、建成后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價,提出具體的預防治理措施,并對評估結果負責。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禁止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 對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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