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寧夏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名錄,以及寧夏地質局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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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國土資源調查監測院忙不忙
寧夏國土資源調查監測院忙,因為寧夏國土資源調查監測院屬于寧夏 ***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是承擔國家和自治區基礎性、戰略性、公益性的事業單位,其前身是寧夏地質調查院、寧夏地質環境監測總站。是寧夏唯一一支承擔地質環境、地質災害、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災害預警預報、地質遺址監測及信息技術應用專業隊伍。
寧夏大地地質勘查有限責任公司怎么樣?
寧夏大地地質勘查有限責任公司是2004-11-17在寧夏 *** 自治區銀川市西夏區注冊成立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址位于寧夏銀川市西夏區北京西路199號。
寧夏大地地質勘查有限責任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640000763233240C,企業法人盧懷平,目前企業處于開業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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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大地地質勘查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建設工程、技術改造項目及區域、城市開發、大中型企業Ⅳ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鉆探(礦產地質鉆探、水文地質鉆探、槽探工程、水文水井鉆探、樣品采集);工程測量(控制測量、地形測量、市政工程測量、線路工程測量、地下管線測量、水利水電工程測量、建筑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不動產測繪監理;可承擔各類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地熱水井、水源鉆井以及固體礦產和水源地勘查、地質報告編寫、地質圖件編制技術服務工作;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質災害評估、地質勘查、礦產資源勘查技術咨詢及服務;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及服務;礦山施工、設備租賃、地源熱泵工程施工。(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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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 *** 自治區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和改善地質環境,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地質災害是指由于自然作用和人類活動造成的惡化地質環境、降低環境質量,直接或者間接危害人類安全和自然生態良性發展,給社會經濟建設及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地質事件。地質災害包括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煤田火災、地面陷落、地裂縫、地下水污染、地下水疏干和由于地下水過量開采以及地下水位上升形成的水漬、水浸、水淹等災害。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工作。第四條 地質災害的防治堅持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地區是自治區或行署、市確定的經濟開發區、農業綜合開發區(包括揚黃灌區),城市、城鎮、交通干線、重大水利工程、重點礦山、重點環保工程、重點廠址、名勝古跡、風景旅游區及自然保護區。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一領導,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縣主管地質礦產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
自治區地震、林業、農業、水利、土地、交通、煤炭、電力、環保、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八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的義務和制止、舉報破壞地質環境、誘發地質災害行為的權利。第九條 對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 *** 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地質災害的預防第十條 凡有地質災害分布或者存在潛在威脅的重點防治地區,在制定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和重大基本建設項目論證時,應當由自治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進行以防災、減災為內容的地質環境及地質災害勘查評價,提供相應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成果報告。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勘查評價成果報告的審批,應當按照計劃任務書的審批權限及相應的規范要求,由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共同進行。未經審查批準的成果報告,不得作為規劃和建設項目的依據,有關部門不得自行批準。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勘查成果資料的匯交,按照國務院批轉國家地礦部發布的《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自治區對地質災害防治勘查工作實行登記認證制度。凡從事地質災害勘查的單位,必須取得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后,方可進行地質災害勘查工作。承擔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的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勘查項目登記。
自治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地質勘查資質認證和地質勘查項目的登記、發證工作。第十五條 在地質災害多發區,各級主管地質礦產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質環境監測站(網)。自治區級重點監測站(網),由自治區地質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全面規劃,分級實施;行署、市、縣地質環境監測站業務上接受自治區地質環境監測總站的指導。第十六條 自治區地質環境監測總站應當建立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制度,定期發布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狀況通報。突發性、破壞性大的地質災害預報,應當經自治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報自治區人民 *** 發布。第十七條 在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對危及本地區安全的地質災害進行監測。所獲監測數據和資料在上報主管部門的同時,應當報送當地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的部門。
禁止在煤田火區及規劃開采區、陷落區范圍內構筑建筑物。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把地質災害防治教育納入全民安全教育的內容,普及防治地質災害的知識。第三章 地質災害的治理第十九條 地質災害的治理應當遵循、誰投資、誰受益,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第二十條 自然地質作用造成的地質災害,由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主管地質礦產工作的部門負責治理,受益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人為因素如生產或者建設活動等誘發的地質災害,由誘發單位治理。誘發單位無力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主管地質礦產工作的部門組織治理,誘發單位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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