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貴州地災綜合治理資質,以及貴州省地質災害綜合體系建設管理辦法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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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勘查資質辦理需要哪些條件?
地質災害勘查資質
很多工程在施工之前,都需要經過勘查,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也不例外,不過,企業要想承接這樣的項目,就需要有 地災資質 中的地質災害勘查資質。
不過,說是這么說,一個資質,想要辦理下來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企業的實力不夠,比如說人員不足,設備不足,或者操作方式不對,那都可能無法將地質災害勘查資質成功辦理下來,接下來,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地質災害勘查資質的相關知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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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1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百分之十。
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對經過評審后擬批準的資質單位,審批機關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批準,并頒發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其申請材料予以復核。
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的乙級和丙級資質,應當在批準后的六十日內報自然資源部備案。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是什么?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是: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
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方案
結合我鎮區域地質環境、水文、氣象等條件,特制定本方案。本方案實施的基本原則是: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突出重點。
為消除該處地質災害隱患,用于清江鎮楓聯村高圳垅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同時要求2021年汛期前完成地災防治項目。
市局作為業主單位,將其納入了為民辦實事項目,精心部署,嚴格項目實施管理,確保工程質量、進度和安全,順利在汛前完工。在清江鎮楓聯村高圳垅組此次泥石流地災險情發生之際,項目及時發揮了工程效益。
地質災害治理設計需要什么資質要求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屬于工業工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根據工程規模和資金不同,所需資質也不同。
一級資質
可承擔單項合同額 3000 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3)建筑面積 4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4)單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構筑物工程;
(3)建筑面積 1.2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4)單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擴展資料:
影響或控制地質災害形成與發展的基礎環境和總體條件。它與地質災害形成條件既存在密切聯系又有一定區別。地質災害形成條件指的是造成地質災害的直接因素;地質災害背景指的是控制和影響地質災害的更高層次的基礎條件。地質災害背景由兩個系列組成:
①以地球動力活動為核心的自然背景;
②以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為核心的社會經濟背景。地質災害背景雖然不能直接決定一個具體災害事件的發生和發展,但從宏觀上控制了一個地區一種或多種地質災害的成災程度和變化的總體趨勢。因此研究地質災害背景條件是進行地質災害宏觀評價的重要內容
地質災害勘查不同于一般建筑地基的巖土工程勘察,其特點至少包括如下幾方面。
(1)重視區域地質環境條件的調查,井從區域因素中尋找地質災害體的形成演化過程和主要作用因素。
(2)充分認識災害體的地質結構,從其結構出發研究其穩定性;
(3)重視變形原因的分析,并把它與外界誘發因素相聯系,研究主要誘發因素的作用特點與強度(靈敏度)。
(4)穩定性評價和防治工程設計參數有較大的不唯一性,霄表現為較強的離散性,應根據災害個體的特點與作用因素綜合確定,進行多狀態的模擬計算。
(5)目前尚未研究出具有昔適性的穩定性計算 *** (也許并不存在),現有的 *** 都有較多的假定條件。
(6)勘查階段結束不等于勘查工作結束,后續的工作如監測或施工開挖常常能補充、修改勘查階段的認識,甚至完全改變以前的結論。因此,地質災害的勘查有者延續性特點,即使是非常認真詳細的工作,也不能過于希望畢其功于一役。
(7)地質災害勘查 *** 選擇是強讕應用經驗與技巧,尋求以最少的工作量和更低的投資,獲得更佳的勘查效果;
(8)勘查工作量確定的最基本原則是能夠查明地質體的形態結構特征和變形破壞的作用因襄t滿足穩定性評價對有關參數的需求,而不拘于一般的勘察規程。
在此前提下,勘查工作量越少越好,使用的勘查 *** 越少越好,勘查設備越簡單越好,勘查周期越短越好。一般而言,勘查工作量依據地質災害體的規模、復雜程度和勘查技術 *** 的效果綜合確定。
(9)勘查隊伍是實現勘查目標、選擇合理勘查 *** 和優化勘查工作量的關鍵。從事地質災害勘查的工作實體應在地質技術^才,勘查設備和室內分析試驗等方面具備條件,井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地質災害
貴州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人的行為造成地質環境惡化,給國家、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事件。包括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地面裂縫和礦坑突水等。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區域是城、鎮和人口集中居住區、交通干線、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重點水利工程和環保工程、礦山、風景名勝區及自然保護區等。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進行。第六條 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地質災害的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負責組織地質災害事件糾紛的調處和裁決;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林業、水利、交通、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管轄范圍內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并協助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地質災害防治計劃,并對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地質環境、造成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第二章 地質災害的預防第九條 制定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和大型基本建設項目論證時,必須作出地質環境質量評價和預測,并制定合理利用、保護地質環境及防治地質災害的方案。第十條 區域性地質環境勘查評價項目由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
實施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中,必須開展地質環境勘查評價。第十一條 承擔地質環境評價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及其成果評價的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的申請和頒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成果的審批,應當按照計劃任務書的審批權限及相應規范要求,由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進行。未經審查批準的成果報告,不得作為規劃和建設項目的依據,有關部門不得自行批準。第十三條 進行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勘查,必須按國家、省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勘查成果資料的匯交,按照《全國地質檔案資料匯交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第十四條 地質災害隱患區和危險區的范圍,由地、州(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經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批準。
在地質災害隱患區域內,不得進行可能造成地質災害的活動。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嚴禁采礦、削坡、炸石、破壞植被、堆放渣石、棄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狀況進行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防治規劃經計劃部門核準后,由同級人民 *** 批準實施,并報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六條 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多發區域和重點區域地質環境的監測。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制度,由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在有地質災害的隱患區域,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對危及本地區安全的地質災害進行監測。所獲監測數據和資料在上報主管部門的同時,應當報送當地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七條 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預報經省人民 *** 批準后,由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向有關部門發布。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預報,由地、州(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業、林業、水利、交通、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地質災害可能危及的區域發布。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擅自發布或者擴散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和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預報。第三章 地質災害的治理第十八條 地質災害發生后,有關部門應及時向當地人民 *** 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當地人民 *** 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有關部門采取緊急防災措施,減少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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